委托合同披露义务(最新3篇)

时间:2023-11-20 08:04:39 作者:admin

委托合同披露义务 第1篇

隐名代理的披露义务的内容如下:

1.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义务,那么代理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的存在,代理人披露后,委托人即可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如果因为委托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对第三人履行义务,那么此时代理人有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披露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向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择就不能更改。

委托合同披露义务 第2篇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披露义务 第3篇

信息披露义务的审查思路

因专业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所引发的纠纷中,法院须通过检视具体案情及当事人诉求,将审理重点集中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与过程等环节,最终合理纠偏,以求实现实质正义。

首先,明确信息披露主体的性质。即认定在委托代理案件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专业中介机构。一是对于如果案涉纠纷仅一方属于专业中介机构的情况。案涉未披露的信息属于影响委托代理得以进行、合同金额得以确定的关键信息,且合同另一方基于专业性壁垒无法通过一般手段就能明悉,那么可认定专业中介机构未披露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专业中介机构未拥有相关关键信息而致使非专业当事人发生错误时,专业中介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案涉纠纷双方均属于或均不属于专业当事人的情况,那么就不应根据前述规定向信息优势方施加严格的披露义务。

其次,准确界定信息披露范围。判断案涉未披露信息是否属于披露范围:其一,信息与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提供的服务内容密切关联;其二,该信息是委托人决定委托代理人进行委托事项的重要依据;其三,委托代理的外部市场环境不属于披露范围。

最后,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查信息优势方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在披露完整度方面,信息优势方是否对于本应公开的信息进行完整的披露;二是在披露环节方面,信息优势方是否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各个阶段完成了信息的全流程披露;三是存在披露瑕疵时,如信息劣势方对诸如价格组成等核心条款产生质疑时,专业中介机构作为信息优势方是否秉承着诚实信用原则对披露瑕疵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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