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热门16篇)

时间:2023-11-22 09:57:23 作者:admin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1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市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订立、变更、解除行政机关合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2篇

一)签订不含确定金额的销售合同,即供货协议,依据以下权限审批:

(1)上一年度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主管销售员制订,销售经理及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署;

(2)上一年度年销售额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合同,由主管销售员制订,销售经理审核,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署;

(3)上一年度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及新增客户合同,由主管销售员制订,销售经理审批签署;

(4)与关联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关联方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二)签订含有具体金额的销售合同,依据以下权限审批:

(1)合同金额

第11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客户经理将合同正本交销售助理归入该客户的档案盒,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销售助理应将销售合同扫描成电子档归入电子档客户资料。

第四章 销售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12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条款,合同变更由客户经理填写《合同变更申请单》,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审批权限规定报相关权限人审批。

第13条 当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销售合同自动解除,销售部客户经理与客户协商是否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的应出具《客户流失报告单》说明缘由和后续管理措施,报销售经理审核,上一年度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合同约定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客户,《客户流失报告单》销售经理审核后应报总经理确认。

第14条 未发生合同解除条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户经理填写《销售合同解除申请单》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签署《销售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审批前均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销售合同解除协议》中应指明解除的合同,并明确双方职责。

第15条 销售部客户经理依据变更后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合同解除协议》办理由于变更和解除导致的违约赔偿事项,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及办理约定无法履行的诉讼事项。

第16条 销售经理按月检查客户经理对违约赔偿事项的管理情况,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主管销售副总经理与总经理。

第五章 销售合同存档与保管

第17条 销售部签订的《销售合同》、《免签销售合同申请单》和《销售合同解除协议》,以及其他关联的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变更申请单》、《销售合同解除申请单》、、《客户流失报告单》),必须齐备并归类存档。

第18条 客户经理对其负责的客户编制《销售合同登记表》,登记客户名称、签约时间、到期时间、信用账期等重要信息;

第19条 客户经理应每月检查登记表的到期时间,确保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内提前与客户签署新的销售合同;若客户不同意签订新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按本制度第13条执行。

第20条 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

第21条 销售合同及相关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保管和借阅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机密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若与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规定等上级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公司级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23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编制和修改,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生效力,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为,满足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签订的各类购销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章的管理。 第四条使用范围:

合同专用章只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各类购销合同签订,禁止在其他范围盖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程序:

1. 由业务部门打申请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交总经办留档; 2. 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总经办专人负责刻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条公司合同专用章设专人保管(后附使用部门清单,保管人签字,总经办留档)。 第七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需要签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到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处用印,如保管人遇出差等特殊情况,需交出合同专用章,并由其指定保管人,不得将合同专用章放置于办公室公共场合。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人员)职责:

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

2. 合同专用章保管人要严格做好用章登记手册;

3. 不得擅自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4篇

第十条 本市推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二)国家、省没有制定示范文本,本市针对常用、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合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组织制定。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会同合同承办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门自行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二条 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三)与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明和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门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其当场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四条 起草和审查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论证;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或者委托其承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使用。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确需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执行。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5篇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档,是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凭证。根据《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规范合同的调研、起草、审查、谈判和签订、合同执行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事务及管理。

三、合同承办人--指具体经办合同有关事宜的人员。

统一采办--指将各部门可通用的、消耗类的或其他物资和服务采办,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组织,形成规模效益的采办。

四、销售部负责业务合同的的谈判,并按合同及时催款及安装协调沟通。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合同管理员须根据合同及时和厂里协调安排生产计划及,保证生产及时,准时供应。

财务部合同的审核、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评审。

五、管理内容

(一)、合同的调研

1、合同的调研由销售人员进行,主要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信能力;

(2)履约能力;

(3)资质情况;

(4)支付能力;

2、与合同对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合同相关要素,为起草合同创造条件。

(二)、合同的起草

1、一般由合同承办人员或合同管理员起草,要求:

(1)起草人应参加合同谈判;

(2)涉及技术方面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合同起草要求:

(1)各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语言规范、结构严谨;

(3)合同起草应参照使用有关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合同文本须按规定编制合同号。合同如若对方起草,也须按本规定合同号编制办法编制公司合同号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号进行统计、申报、汇总等。

(三)合同的谈判

1、由销售人员负责合同的谈判,必要时邀公司领导参与。

2、销售人员协商洽谈,拟订谈判方案,研究洽谈对策和目的,洽谈中视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3、抓住重点,商定合同具体条款,并予以确认。

(四)合同的评审与审查

1、合同管理员组织合同评审,()然后依据合同管理类别报送财务部组织审查;

2、未经审查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将不办理财务手续。

3、具体评审要求根据业务实际状况制定。

(五)合同的签订

1、合同签订时,签字人出示并与对方交换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2、销售人员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授权。

3、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应:

(1)法律法规强制或合同双方要求进行合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需到有关部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批准或许可手续。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跟踪

(1)合同履行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销售人员自行负责本人的项目。

(2)合同管理员应通过下列方式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1)销售人员就本人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管理员报告;

2)合同管理员根据合同规定时限对有关人员提醒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2、合同履行中的变更

合同签订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本方或对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

(1)双方要确定变更内容,并签字确认,需要时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2)对变更事项,销售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管理员;

3、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其处理按合同约定或按法律程序进行;

(七)合同情况统计上报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合同管理员向西安公司负责人报送下列报表,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合同总体情况:

1、每月及年终汇总上报《合同统计报表》;

2、每年年终汇总上报《合同台帐表》。

(八)合同的归档

1、合同归档

(1)合同原件的移交

1)合同签订完后,销售人员应在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以最后签订者的日期为起点)将交合同管理员保存正本一份,同时分别送财务部保存合同正本一份、工程部保存合同安装部分正本一份。

2)在外地签订的合同原件应在回到部门后3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3)合同管理员收到合同原件后,应填写《合同登记卡》;

4)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文本原件进行整理;

5)有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实行密级管理。

(2)合同相关资料的移交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文件、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材料原件,合同承办人应在收到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2)合同管理员将其与合同原件装订成册。

(3)销售人员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使用

1)一般使用复印件;

2)严格控制再次复印。

(4)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1)合同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其归档时间和保管年限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合同资料的借阅

1)借阅资料应填写《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2)经合同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提供复印件;

3)如需使用原件,应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六、本办法未尽之处,遵照《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行政部根据公司实际状况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6篇

合同管理办法样本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法律事务的审批;

第四条 集团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六)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 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七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八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九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六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七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八条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九条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第六章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履行

第二十五条 订立重大经济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政策法律室、财务部、生产安全部、审计部、_等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招标、谈判。未经合同谈判小组参与订立的重大合同,发生问题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况: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

(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资产负债、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

(三)对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第二十七条 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签订、审批手续:

(一)草拟会签: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商谈约定的内容草拟经济合同文本,填写“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审查会签表”,送相关部门会签,各相关部门应在2日内完成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合同文本交政策法律室。

(二)审查修改:政策法律室于3日内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交承办部门进行修改,相关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由政策法律室进行协调定稿。

(三)最后签订: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送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签批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审查会签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

(一)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二)财会部门对合同项目是否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计划抵触以及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三)安全生产部应对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标准、安全保护标准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四)政策法律室对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公司政策法律室一份备案。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一)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二)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政策法律室处理,并报总法律顾问。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九条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四十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政策法律室,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政策法律室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政策法律室和总法律顾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十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政策法律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法律顾问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四十五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政策法律室随合同保管。

第四十六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政策法律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八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四十九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7篇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门。

第二十八条 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市法制部门协助处理。

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应对工作。

第三十条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处理。

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和归档:

(一)正式、补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依据《_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合同是指本公司为了确定与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销售供应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销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条 本公司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统一执行。

第4条 公司销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号由销售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分别保管,供查阅和使用,已作废版本应予以注明。

第5条 公司销售合同格式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二)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价格审批)。

三)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七)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八)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6条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应尽量采用公司经审批的统一格式;

一)若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经公司法律顾问及销售经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执行。

二)若客户不愿意签订销售合同,由客户经理填写《免签销售合同申请单》,报销售部经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免除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应按“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XX条款”执行。

第7条 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调整,但调整后的销售合同应报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销售合同审批与签订

第8条 与客户签订不含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本制度第6条、第9条规定权限审批后,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第9条 与客户签订含有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评审表》,结合“销售订单评审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签订。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9篇

合同评审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

三、评审组织

合同评审组长:总经理;成员:副总经理、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法务专员(顾问)、财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

当单笔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时,应请公司执行董事及以上领导参与评审活动。

四、管理职责

4.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4.2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4.3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4.3.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授权签订合同;

4.3.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4.3.3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4.3.4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4.3.5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4.3.6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五.合同的签订

5.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填写《客户情况一览表》,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5.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5.3合同的内容

5.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5.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第一文库网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5.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5.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5.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5.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5.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5.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5.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5.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5.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5.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5.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条,根据《客户情况一览表》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5.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以便备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六、合同执行:

合同生效后,执行部门应对合同全程进行跟踪,并按合同执行节点登记汇报,如进度问题,款项问题,与合同条款偏差时,应立即上报领导,及时协商作出《补充条款》或《工作联络函》,以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可溯性。 七、其它

当对方要求合同使用该公司版本时,该合同应启动集体评审预案,对其中与我公司利益有冲突的条款进行讨论评估,明晰模糊项目,落实应对方案。

八、本规定自6月1日起执行。

九、附件

附件1――合同评审表 附件2――客户资料一览表

附件3----合同签订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10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

(五)行政委托、奖励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合同。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第六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等涉及全市性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履行职责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承办部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与发布、法律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论证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11篇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规范管理,完善销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市场销售监督,形成合理销售体系,特制定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一、销售合同的领用

销售合同(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 范文网)由综合办统一印刷保管。各销售部门从综合办领取销售合同时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凡隶属各销售部门的销售人员(包括中间商、专卖店、各部门销售人员)均从所属部门领取合同并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其中中间商在第一次领取销售合同时,除办理领用手续,还须交纳5000元/份的保证金。各部门每隔一个月将领用登记表复印一份给综合办备案。

二、销售合同的汇总

各部门销售合同使用可分为三种情况:自用、专卖店用、中间商用。各部门负责将三种销售合同汇总并建立合同档案。并每隔一个月将合同档案复印一份给综合办备案。

三、销售合同的归类

各销售部门负责将合同档案进行归类分a、b、c、d档四类客户,并据归类结果制定各部门的客户拜访计划。并将拜访计划传真给综合办,由综合办制定总经理的客户拜访计划。

四、销售合同领用后,遇不可见性情况处理:

?1、空白销售合同如失窃或遗失,各部门负责人报综合办进行消号,并重新登记领用。但须支付登报等相关费用。

?2、空白销售合同如遭污迹、折损等有碍公司整体形象的,均需重新领取新合同,持原合同予以调换。原合同按_作废合同_归档。

?3、已签销售合同在综合办备案前遗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请求客户提供合同复印件。

五、综合办负责将销售公司各部汇总上来的销售合同登记领取、使用、汇总归类等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六、销售合同所签订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必须符合销售公司的销售条件,如有违背,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七、销售人员签订的销售合同所列各项条款内容要填写真实。否则,销售公司有权拒绝该销售合同的执行。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八、专卖店,中间商与目标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应与销售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以保证销售合同的履行。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12篇

驻外办事处合同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           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           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           制度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 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13篇

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1. 为加强作业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和约束本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_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管理模式,制定本规定。

2. 凡公司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分公司、事业部签订销售合同均遵守本规定。

3. 本规定内容涵盖销售信息、合同签定、合同移交与存档、合同执行等合同管理过程

第二章 定义

4. 各市场营销部门:包括公司市场营销部,事业部市场营销部,分公司市场营销部以及事业部基地的市场营销岗位。

5. 公司市场营销部:公司职能部门维度上负责公司整体市场营销运做的部门

6. 合同信息:即销售信息,包括甲方发出的作业信息,合同以及标书等形式

7. 销售合同:与油田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的或营业执照上许可的、通过作业服务能够为公司带来收入的合同。

战略性合同:金额不限,但牵涉到新客户,新业务领域,涉外业务的合同。

重大金额合同:(建议)金额大于事业部去年合同金额总和30%的合同。

一体化合同:需要多个事业部共同进行的相关性业务合同。

松散型总包合同:牵涉到多个事业部,但不是完全相关性业务的合同。

限额以上单包合同:非战略性、非重大金额的事业部单包合同中金额超过去年本事业部合同金额总和10%的合同。(建议)

限额以下单包合同:非战略性、非重大金额的事业部单包合同中金额低于去年本事业部合同金额总和10%的合同。(建议)

8. 低价审查:分公司对属地内事业部负责的限额以上单包合同,事业部对基地负责的限额以下单包合同行使的职能,即控制合同金额不得低于公司底线价格,避免出现过多不正当低价合同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公司、分公司及事业部的合同管理职责

9. 公司市场营销部职责:

宣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指导各分公司、事业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事业部与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年度和单项授权委托人名单,并办理相关授权手续。

管理公司合同章。

负责公司所有销售信息的汇总与分析,并保管信息记录

负责对公司战略性、重大金额、一体化销售合同的评审、谈判、签约和履行的动态管理。

负责对事业部与分公司负责的销售合同进行指导,并依照权限进行审查与控制

制定必要的合同规范文本。

制定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检查监督事业部与分公司的培训工作。

对公司所签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帐、分类归档,并指导分公司与分公司对其负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帐、分类归档。

负责提供公司所签合同交印花税的台账并作好记录。

负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统计分析。

负责合同执行过程中。

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10. 事业部市场营销部的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受公司市场营销部与分公司监督管理完成合同管理工作。

推行和使用公司的合同规范文本。

制定本事业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搜集汇总本事业部的销售合同信息,及时向属地内分公司以及公司市场营销部传递信息。

在属地分公司的配合与支持下,负责完成本事业部承担的限额以上以及限额以下的单包合同的评审、投标、谈判等过程。

负责运做公司市场营销部委托的销售合同。

负责配合相关分公司完成其承担的松散型总包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支持。 负责合同中的规定义务的履行。

负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安全故障时及时向公司市场营销部、分公司及有关领导汇报,及时提供处理争议或故障的有关证据;配合分公司办理合同纠纷或故障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提出纠纷或故障解决的技术与实务操作部分;

负责向作业所在地区分公司和公司市场营销部按规定报送合同的动态履行情况。

负责本分公司承担的松散型总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统计分析。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14篇

驻外办事处合同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     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     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     制度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 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15篇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_政府采购法》、《_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市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行政机关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一)国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对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门法律审查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是否采纳,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机关合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第二十四条 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16篇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法律行为,减少失误,提高效益。依据《合同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公司。

一、公司经济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二、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必须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具体。

三、各级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按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 ,在未获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超越权限签约。

四、本办法中的重大经济合同是指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等。

2、批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单批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5%以上。

3、单笔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0%以上的合同。

五、公司经济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总公司审批权限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批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审核批准,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然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2、批次采购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核批准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3、批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核批准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二)控股子公司审批权限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审核批准,需由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向非国有法人及自然人赊销资产金额超过10万元,向国有法人赊销资产金额超过20万元。或赊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的5%以上的,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3、一次单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5%以下的合同;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0%以下的合同。由子公司按内部审批程序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权限审批。

4、一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以内,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价值10%以内的合同;销售金额在100-500万元以内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5%以下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应报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5、一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3000万元以内,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内的合同;销售金额在500-3000万元以内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下的合同。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

6、一次购销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上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应经总公司董事会通过。

六、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

1、总公司签定合同,应由相关部门向分管副总提出书面申请;子公司购销规定权限以外的资产,应向总公司提出购销资产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报告相关经济事项,并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公司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2、应填报《重大经济合同申请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的初稿和有关资料、附件等并经过公司法律事务部审定。

3、总公司接到重大经济合同申请后,由法律事务部联合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合同初稿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内容复杂、较难把握的合同。并在2日内及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各级公司。

4、各级公司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签定合同或协议等。并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正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报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子公司的副总、财务部和办公室备案。

5、公司在经营中以各种要约发生的收购和销售,原料收购和产品销售的价格要按照程序以“定价单”形式单独报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财务部和办公室备案。

七、签订购货合同时,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和产品质量,5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签订销售合同时,坚持价格从优、钱货两清原则。对方应当出示或者递交经济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合法证件(营业执照)、资金信用或履约能力的有效证明。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确保货款及时回笼。

九、订立的合同,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并签名、盖章;也可以由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订并签名、盖章。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法人合同专用

章或法人行政公章。法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订经济合同时,必须由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间,并加盖委托方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十一、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骗买骗卖、倒卖、非法转让牟取利益等违法活动,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发生纠纷时,应按合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上报总公司。

十三、公司应加强合同的管理,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 ,按合同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建立合同档案和管理台帐。并将所有的合同和协议上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备案。每月认真填写“经济合同签约履行情况月报表”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十四、公司要加强法人委托书的管理,法人委托书实行单项委托即:一事、一合同一委托,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的时效等事项。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准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十五、公司要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和使用。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十六、 公司领导和签约人要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因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任何人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八、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