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共3篇)

时间:2023-12-18 11:02:19 作者:admin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第1篇

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正确理解上述列举的《民法典》第301和305条,在此均先不考虑另有约定的问题。

3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要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这里的处分不动产应指对整个不动产的处理,即包括按份共有人自己的份额也包括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因此,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里并没有规定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在转让自己份额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仅有优先购买权,而没有否定的权利。

结合对301和305条的规定和分析看,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而不是处分全部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仅有优先购买权,而没有否定的权利。赠与是没有对价的无偿转让,根据上述提到的物权编解释一的规定,其他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按份共有人赠与自己的份额给第三人,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第2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笔者认为赠与属于一种处分行为,属于把自己的份额全部或部分无偿给予他人,如果仅凭处分的行为来看应该属于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的规定,但赠与属于一种无偿行为,没有对价,不具备优先购买权所需的价格基础,其他共有人也就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根本条件,因此,无偿转让份额的赠与行为,应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另有约定且有效,应该以约定为准。

另,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的规定看,因继承和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其他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除外。继承和遗赠均属于没有对价的无偿行为,赠与也属于没有对价的无偿行为,虽然该条并未明确将赠与写明,但笔者认为赠与同样是没有对价的无偿行为,也应不适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综上,按份共有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适用于有偿转让的情形。

此案例是笔者查到的怀德房产律师团公众号文章中引用案例的部分内容。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无偿赠与属于物权编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范围。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第3篇

附:相关案例及相关法律

1、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6号: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范某甲与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5)瑞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

3、赵甲与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

4、《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卢薇薇,成皿,纪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7、《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8、《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