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和定作合同(合集4篇)

时间:2023-11-10 10:49:04 作者:admin

加工承揽合同和定作合同 第1篇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案来看,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显然已构成违约并应负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要求提高价格不是原告迟延付款的正当理由,原告应当于10月30日向被告交付预付款,迟延2天交付也构成了违约行为。只是因为迟延时间短暂,且根据实际情况并未给被告造成较大损失,尤其是原告的迟延有一定的理由,所以,可以认为原告虽已违约,但其违约和过错程度是轻微的。

加工承揽合同和定作合同 第2篇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设计图样,委托被告加工抛丸机4台,共计24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由原告付7万元预付款,10月30日前再支付7万元,2011年12月底,被告交付4台抛丸机,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10月15日向被告汇去7万元,同年10月25日,被告给原告去函称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需要提高抛丸机的价格。原告于10月26日复函,表示拒绝。同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汇去7万元,被告将该7万元返还原告,并提出因原告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构成了违约,被告要求终止合同。已生产的两台抛丸机,因原告交付7万元而由原告取回,双方不再发生关系。原告提出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是因为等待被告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答复,被告称原告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和定作合同 第3篇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指法人之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还有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加工合同

所谓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加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

所谓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定作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

所谓修缮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其修缮房屋、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他修理工作,并向定作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修缮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缮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是由承揽方提供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

4、劳务合同

所谓劳务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委托而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并向对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

6、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刊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刊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加工承揽合同和定作合同 第4篇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揽人偿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4、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应承担在其占有期间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要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异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由定作人代为保管时,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或者由承揽人偿付定作人代为保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按《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不能未经定作人同意就把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在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当然,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8、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不只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