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离职证明规定(推荐3篇)

时间:2023-11-14 16:51:36 作者:admin

劳动法离职证明规定 第1篇

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开具或者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或者开具的离职证明内容不实或者不利于劳动者,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无法重新就业的实际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必须证明其存在实际的损失。实务中,关于要求用人单位开具或者重新开具离职证明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劳动仲裁委将该类案件纳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有的劳动仲裁委则认为该类案件属于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因此不予立案。

最后,有人提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是否还需要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不同的文件,虽然两者均由用人单位单方开具,但是两者的作用完全不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及解除/终止时间等,离职证明是原用人单位出具给劳动者,由劳动者交由其他用人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使用的凭证。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仍应当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法离职证明规定 第2篇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该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换言之,离职证明系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求职就业的重要凭证,尤其是再就业。此外,离职证明还具有证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作用,影响着劳动者年休假、病假等假期时间的计算。更重要的是,一名劳动者通常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无法出具离职证明,新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很可能会拒绝招用该劳动者。

劳动法离职证明规定 第3篇

实务中,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随意开具离职证明,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离职证明的内容五花八门,包括不利于劳动者的陈述;不实的岗位、薪资、工龄信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等内容。事实上,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的任何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或者不实的内容,都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此外,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换言之,未经劳动者同意,除了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四方面内容,用人单位无权在离职证明上写明其他任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