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实用20篇)

时间:2023-12-20 15:41:01 作者:admin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在开始正式施工之前都需要进行工程的招投标,业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些基本参数信息然后进行招标,然后各个建设企业根据这些招投标信息和自身的建设实力进行投标。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得以顺利高质量开展的必要前提基础,招投标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在实际的建设工作中,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更优的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可以用较为合理的成本支出建设出高质量的工程;可以对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更好的把握,从而更好的促进建设目标的实现。所以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

我国现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风险管理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漏洞,主要体现在制度和法律上的不完善、机构的混乱以及违约风险的问题等,以下对其进行分析: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要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进行研究,首先就要对招投标的风险进行分析。建筑招投标工作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合同风险,主要是合同失误、合同条款有失公正等;②施工的技术风险,业主在进行招标时提供的相关地域、地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工程变更以及业主应提供的物料提供不及时等;③经济风险,此风险不经常发生,一般是受到国家经济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等的影响出现的,包括外汇风险、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

(二)招投标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我国现代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的重要漏洞,也是首先需要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就是在法律上国家没有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相关的规范,也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其次就是企业自身没有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招标企业不重视招标工作,在招标工作之前没有一个规范的体系可以执行,投标企业也没有一整套合理可行的投标体系等,这些都是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表现。

(三)招投标合同履约意识差,违约风险高违约

风险是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最主要的风险。因为现代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所以在进行招投标工作后,难免会出现很多工期赶不上、质量不达标,或是资金不到位等违约现象。另外投标人的履约意识较差,在出现违约现象时自身就没有意识到是违约的,不同业主商量就直接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等进行修改等都是招投标合同履约意识差,违约风险高的表现。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策略分析

在实际招投标风险管理工作中,要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要对投标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合理的去分配风险,此外还必须对招标方和投标方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研究,以下主要对其策略进行分析:

(一)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要依据不同的项目内容去选择相适应的合同计价类型,在进行选择时必须参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①对于工程施工周期较短、风险较小且工程量变化小的工程项目,要获得承包商较低的报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②对于工程量变化幅度较大的项目可以采用可调价合同,这样可以在可能变化的范围内控制单价;③对于工程价高的工程,需要在合同中添加必要的材料调价条款项目,这样可以减小因招标和实施阶段的时间差对工程计价造成的影响,所以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很重要。

(二)要对投标风险做出必要的评估

在现代建筑招投标市场,有很多的承包单位总是习惯于用一些意外费用来承担投标报价中产生的风险,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有很多投标单位自身心中无底,无法或难以判断风险的大小,也无法算出意外费用的多少,当意外费用算多了,就会导致标价过高使得中标的机会丧失;当意外费用算少了,就必然会出现亏损,所以必须对投标风险做出必要的评估。

(三)招标方的风险管理分析

要做好以下四点工作:①在建筑工程招标工作开始之前要先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机构,在选择时还必须考虑到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信誉、服务和招标水平,招标方要对建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明确的要求;②在招标过程中要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要不断加强对招标合同的管理,对各种可能出现风险的因素进行排查,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工程进度、技术标准以及双方的义务权利明确约定,防止误读造成的风险出现;③在开标评标总,要公正公平公开,要选择水平较高的评价专业人才,减少因评标问题而造成的风险;④在定标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以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实际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在定标后要及时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和相关协议等。

(四)投标方的风险管理分析

投标方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①要全面理解并掌握招标文件和相关招标信息,要对其中的信誉、资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综合的分析,然后结合自身的资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等制定投标策略,并制定投标价格;要对计价规范等内容进行学习,这样才能构建符合自身的报价体系;②投标方通过制定投标策略,最终目标就是中标,从而获得施工任务,所以受急于中标的心理影响一般情况下很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引发经济上和信誉上的损失,所以投标方还必须加强自律,要坚决同不正当行为作斗争,这样在维护自身形象的同时还可以为中标提供帮助;③要践行投标人承诺制度,投标人要建立自身的诚信档案,可以将自己的建设承诺加入的投标文件中,将其做为废标条件,当出现不符合承诺事项时即可视为废标的行为等。

四、结束语

招投标工作作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阶段,其工作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工程项目最终质量的好坏。风险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投标阶段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是建筑企业必须要考虑和重视的。现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和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提高招投标风险管理的质量。

参考文献: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2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筑;招投标;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具有施工难度大、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以及地形条件复杂等特点,因而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无法预知的问题,因而合同管理变得十分重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而招投标阶段作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阶段之一,该阶段的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因而,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中,必须做好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1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在以前的工程建设中,因为没有对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的作用进行足够的认识,给工程建设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弊端。招投标工作中只进行招标文件的处理,而合同管理人员只负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没有将两者联系起来进行处理,导致工作中存在很多的被动作业。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没有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详细的审查,会导致签订的合同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给水利建筑市场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或者因为合同签订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方面,导致工程质量、成本以及工期等多方面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之所以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工作,其重要原因就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工程建设中,不仅管理部门人员要对两者的密切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还应该要对其他部门的各类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只有将两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出台,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认知,但是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招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设中,对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管理工作还没有深入内部。招投标阶段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并没有和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结合。比如在工程建设中,一些招投标文件中没有将全部的合同条件、主要条款或者是一些非常重要的条件添加进去,导致招投标文件承诺中缺乏这些信息,就会给下一步的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多的问题。还有的招投标工作中,对文件中的承诺和约定进行随意的更改,或者对合同中关于质量、工期和材料的信息缺乏规范的操作,导致很多违约现象的产生,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细致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主要是交给招投标机构进行的,因为招投标机构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以及技术要求不完全熟悉和了解,就会导致编制出来的招投标文件内容深度不够,内容简单,给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的后续合同带来很多困难。此外,招投标机构没有参与到合同管理工作中,招投标机构因而也很有可能并不具备相关合同管理的经验,编制出的招投标文件也不可能水平较高,还是会导致合同签订存在很多问题。一旦合同内容出现纰漏,内容不准确、不完善,执行起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那么就会给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招投标机制仍需完善

水利水电建筑行业招投标工作目前已经具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比如招投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投标程序监控制度、主体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存在对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约,比如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等。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给中标之后的合同签订以及履行带来了很多的不方便,甚至有一些引起了非常严重的法律纠纷。一些工程在建设完成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本招投标时的设想差别巨大,严重损害的双方的利益。

3加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

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必须要积极参与到招投标文件的签订和审查中,与招投标相关人员一同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合同管理相关人员还应该要参与到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这样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对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全面的掌握,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使得签订的合同更加的合理,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还能够保证履行合同的过程更加的顺利。同时,招投标相关人员也要积极的参与到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工作中,对可能对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产生影响的一些招投标信息进行交底和提示。因为专业的不同,合同管理相关人员不可能对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理解的非常全面和透彻,很容易遗漏一些问题,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出入,就会对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影响。另外,招投标相关人员还应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回访工作进行强化,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定期以及不定期的检查,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评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还能够给今后的招投标工作提供一定的经验基础。

规范、细化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推行示范文本

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需要加强重视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对招投标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的能力进行全面的提高。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与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以及内容有着直接的联系,对招投标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通常来说,招投标文件应该具备以下内容:招投标项目的数量和性质、招投标须知、招投标项目价格要求和计算方法、项目技术要求和规格、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提供招投标文件的方式、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投标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应该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重点掌握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工程价款及构成明细的调整方式要保证具体规范,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有可行的担保措施,并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

虽然目前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配套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针对存在的不足还可以进行以下工作:①要对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体系进行协调和整合,保证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实现。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②要对配套法规进行建立和健全,对招投标文件的可操作性进行提高,并且对相关概念和内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清晰,使得文件内容更加具体化和科学化,避免漏洞以及歧义现象的产生。同时,推进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痼疾,为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提供重要辅助手段。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设中,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对整个招投标阶段以及整个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直接的影响。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作内容复杂繁多,因而需要招投标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范和准则,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做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之间的配合,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新,等编著.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运作指南[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11):34~35.

[2]向鹏成,任宏.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趋势及对策[J].中国工程咨询,2003(12):89~90.

[3]贾艳青.浅析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0(09):342~34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3篇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4篇

关键词: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对策;建议

1改革的原则及思路

改革的基本原则

改革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入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总结我国部分省市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度和相关工作机构,打造市场平台,规范监管程序,细化监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监管和服务两方面职能。

(1)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工程招投标在发达国家实行较早,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管经验也相对成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在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下,照搬国外经验肯定行不通。并且我国工程招投标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化程度,有些省市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新的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经验。所以,我们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国外监管经验,也要密切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到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是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让所有招投标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给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保证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基本要求。

(3)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法制先行、制度先行是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的重要原则。实践证明,“人治”化管理低效且容易导致管理的混乱。在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中,必须坚持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建立一整套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来约束招投标各方主体,把整个招投标活动包括组织、程序、监督、惩戒等每一个环节纳入到法定程序中来,以此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4)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摒弃政府部门“重监管、轻服务”的弊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改革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的同时,努力构造硬件齐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公共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为工程招投标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改革的基本思路

针对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本研究主要提出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的5个基本思路:

(1)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工程招投标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招标投标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政府采购法》之间也有诸多矛盾,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从而为推进机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让改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

(2)组建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首先要解决机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威的领导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组建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监管机构。从客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综合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3)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在积极推动监管体制改革的同时,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将部门的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从原主管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平台,实现监、管、办“三分离”和交易场所、信息服务、交易规则、运作程序、专家评委库的五统一”。

(4)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利用高科技手段,借助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平台,建立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电子监察和跟踪管理。

(5)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加强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完善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评标专家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依法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2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原则和思路,提出以下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下列设想:

(1)进一步明确界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公共工程交易方式选择中的“模糊”条款,己经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诸多影响和问题,必须通过修订法律条款、出台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及其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应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而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更不能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交易。

(2)修订完善《招投标法》相关条款。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行业飞速发展,而《招标投标法》制订时间较长,且一直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条款本身就存在漏洞,时间一长,这些漏洞日趋明显,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让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日趋隐蔽,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一是增加或完善约束招标人行为的条款。招标人在招投标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动地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源于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操控,必须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通过增加法律条款,如细化标段划分标准、规范投标条件限制和招标文件管理等措施,强化对招标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通过增设或完善条款,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如增加“统一监管、综合监管”的相关条款,明确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关系等。另外,对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加强对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三是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日本相关法律不仅明确国家、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日本法律的规定不是仅仅停留在法人或部门的责任上,而是直接将责任规定到有关责任人员身上,强调追究个人的责任。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必须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尤其要明确界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等次和处罚的标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3)制定实施细则等补充性法规。2009年6月,__己经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征求了意见,但尚未正式出台。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制定实施细则非常必要,必须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尤其是针对法律条款中界定相对模糊的环节,及时制定补充性法规,才能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4)清理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由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涉及很多行业,而各行业又有不同的管理部门,这样使得大量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央与地方多层的立法也是造成其中混论重要的原因。必须在完善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工程招投标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进行清理,由法制部门对“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打架”的部门规章进行统一修订,由地方政府对与“上位法”不符甚至相悖的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完善,整合立法资源,解决内部冲突,构建统一规范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改革监管机制和机构

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最根本的目标是消除“分头监管和同体监督”,实现“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管办三分离”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

(1)成立综合监管机构。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分设,由政府直接组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其性质应是融合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局)及其他监督部门(如审计局)等相关职能的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指导协调各级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运行工作;负责招投标业务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建立并管理地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等;处理与招投标行为有关的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等。新的综合监管机构应由政府直接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其性质应为行政机关,不应为事业单位,以此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2)实现监管分离。新的综合监管机构不对具体招投标行为进行管理,主要立足于“综合监督、总体协调、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内具体招投标业务实施管理和执法,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现监督权与管理权分离。为保证综合监督机构职能不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重叠或冲突,新的监管机构可设3个部门:综合办公室、执法检查办公室、投诉查处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综合调研、业务指导、统计分析等工作。执法检查办公室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及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情况、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统一服务平台。2009年7月,中办、国办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或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方向。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尤其是公共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统一平台应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综合监管机构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从而真正实现“监督、管理、运作的三分离”。其主要职能是: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服务;核验招投标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协助监管部门监督市场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统计、分析、评估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立档等。

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

工程招投标涉及环节多,仅靠人力监督,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必须积极改进监督手段,充分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依托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开发应用电子监察系统,围绕工程招投标的关键环节设定监察点和相关指标,通过网络技术对业务系统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监督,实现电子实时监督和交易前中后全过程监督,有效解决招投标环节多工作量大、人手少、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防止暗箱操作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推行网上远程评标

针对目前围标串标现象严重及评标专家人数欠缺、素质良荞不齐、易发腐败行为等诸多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上远程评标系统,以标书电子化、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监察实时化和管理网络化为主要内容,实行“评标专家异地评标,监管部门网上监督”。网上远程评标由异地评标专家在异地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将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三方进行地域上的格式,从而使招标人、投标人无法再评标前或评标过程对评标专家施以影响,有效防止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

以公共工程为主,明确网上远程评标的相关范围和标准,凡进入范围的,必须跨市或跨省使用网上远程评标。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远程评标各方主体的监督,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必须有专人实施现场监管,确认评标专家身份,协助评标专家登录评标系统。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有形市场设立专门远程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重点加强异地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考核,杜绝评标时间过短、评标差异过大、工作态度不认真等现象。

加强机构监管

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缺乏招标能力的单位,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招标。近几年,中介机构发展较快,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规范招标市场行为,加强招标机构监管,实现招标机构的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l)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标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严格实行招标资格认定,对招标机构申请资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认真评审,严格把关。一方面,要让具备条件的机构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卡住,不能开口子。另外,为防止招标机构过多过滥,有关部门应按照“稳步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对招标机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使其发展速度、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要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对挂靠各种行政机关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脱钩,对明脱暗不脱的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制裁,充分体现《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加强市场行为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机构。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为,引导招标机构诚信经营,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促进招投标协会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4)严格“市场退出”制度。通过严格的资质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对那些严重违法违规、后果恶劣且屡教不改的招标机构,坚决取消其资格,迫使其退出招标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志轩.如何推荐安徽省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阴.决策,2007,(l1)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5篇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机电设备;评标;企业效益;方式

现阶段,企业招投标主要指招标人就货物的买卖、劳务分担、工程项目建设等交易业务,提前公布采购要求及标准,以吸引另外一方承接,诸多或一些投标方做出可投身于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愿与声明,招标人依据既定的法规及流程优先敲定中标人的行为。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招投标已然成为一类诸多经济活动的交易及竞争形式,同时也是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合同订立的法律手段。就机电设备来讲,其招投标活动固然具备一定的特征,然而,这项活动仍暴露出若干问题。本文首先论述机电设备在招投标阶段管理中的问题,接着根据其管理程序给出一些可行性的改进意见。

1.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中暴露的主要问题

伴随招投标管理制度运用范围的广泛,也逐步显露出若干突出问题,最集中地表现在以下方面:政出多门、行政监管缺失、管理制度不一致;市场竞争主体的诚信缺失、竞争的无序化、非法性加强,虚假招标问题明显;缺乏综合素质一流的人才团队,人才匮乏,人力队伍建设规划欠明确;行业垄断色彩浓厚,市场竞争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等,上述问题若无法得以妥善地解决,则势必阻碍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作为一类竞争采购制度,招标在被应用伊始便扮演着调控采购价格的角色,然而,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招标管理制度的缺陷加剧了投标人投机的隐患,特别是在机电设备招标过程中较为普遍。部分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提的技术标准有所偏差,然而,这些偏差要素不足以构成废标的缘由,反倒能经由技术偏差来使投标价得以下降,在评标途中有助于价格评审的进行,进而获取中标的优势。这类投机方式的直接后果便是让业主陷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业主公共资金的效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并使订立合同、谈判的难度异常增加。

2.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的主要流程

.明确合格投标方的具体范围

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管理需要投标方在国内合法注册,法人资格独立,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投标方在五年内未出现影响恶劣的质量及违约问题,未处在财产

破产、冻结以及被停业的状态。除此以外,还要具备足够的能力依据招标文件的标准开展相应项目的服务、供应招标项目的货物,并能单独达到项目预期目标的投标方,需强调的是,在中标之后禁止转包或分包。

.保障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方需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事关格式、款项、规范和事项的相关标准,并以此为依据,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所有资料的精确性和真实性,以便于投标文件及时响应招标文件。在这期间所出现的风险,通常是投标方予以负担,不然投标会遭拒绝。投标的报价主要指供应招标项目的系列货物,开展项目服务的全部花销,重点包含:报关费、保险费、设备价格、安装费、运维费、税费、培训及售后各项服务花费等,但未包含项目施工配合费。

.做好开标和评标任务

在这一流程中,评标管委会需紧密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及要求,细致严密地对比与评审投标文件,在评标途中,管委会如若发现投标方冒名投标、勾结投标、虚假投标或以经济违法途径中标等情况,则应及时做出废标处置。在宣布中标方以前,中标意向及评价、审查、明确投标文件等相应信息,均禁止外泄给投标方或同评标活动的无关人员。中标方接收通知书后,需根据通知书里标注的时间及地点,依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同项目部门订立合同,如需必要还可邀请公证机构对合同加以公证。

3.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的改进策略

.运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科学明确标底

因招标的邀请是相对简单的,所以需在审查招标申请的过程中严格控制,这不仅包含后续建设及附属的项目,还有新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以便于而有效防范_门在新建设项目招标途中留置偏多的暂定项目。项目的主体成功招标后,后续建设及附属项目大都运用邀标或发包的途径避免参与市场竞争。

为使编制的标底合乎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客观需要,需聘用技术精良、资质较好、信誉度高的咨询机构,在编制标底的同时也顺利编制工程量的清单,有效杜绝过度估算现象,避免工程产生超额利润,使围标的预期收益下降。

.注重每一阶段的设备及相应系统的设备型号

在机电设备项目中,由于材料牵涉的规格型号及品牌异常繁多,其价格和质量差异相当大。在实际的投标阶段,承包方会设定若干陷阱,紧接着在执行合同时以种种借口要求转变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方式获利,这便给业主的项目管理增添了难度。为杜绝该类现象的出现,可在合同款项中明文规定,费用的增加由承包方负担,节省下的费用则归属于发包方,并根据金额的大小收取相应比例的违约费,这样一来,投标阶段的承包方便要对材料、设备负责到底,以防患于未然。

.明确标段划分时标段招标的具体范围

在划分标段时,每标段的招标范围需坚持全面记录的原则,主要包含:机电设备整套系统软件、硬件设备、应用软件、接口设计、接口协议、设备检验、包装、施工安装测试、竣工验收、质保服务等。

.重视接口文件部分

在机电设备项目中,因不同专业借口的衔接偏多,因此就需通过合同附件的方式确定标段内容的界限,以防止执行合同中的责任不明晰、项目被漏掉的状况出现。在各个招标文件的接口处,业主要请专家开展科学论证,同时,该接口部分需遵循事先招标文件,并保障之后的招标文件与其在接口处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的过程中,管理部门需革新观念,运用最为前沿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好招投标管理任务。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不正之风,为企业带来理想的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媛. 水电厂设备招投标的问题剖析及应对措施[J]. 科技传播. 2011(17)

[2] 钱晓东,李志永. 论电力设备招标电子化与规范化、标准化的关系[J]. 中国市场. 2011(10)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6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为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序开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标办)于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审核;

(四)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四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招标权限开展招投标。在县的招标权限范围内,项目涉及以下范围的,必须进入县招标办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招标的相关条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文件;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投标人资质证明;投标人作品介绍材料。

(二)招标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下列条件: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经举报查实的情况;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四)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五)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招标办审查备案,可以直接发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且邀请投标人必须达到3家(含3家)以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通过采取“五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

(一)建立完善决策模式。由县招标办负责审查项目招投标评审人员的资格及组建“专业人才库”,评审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质监部门、专业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在项目投标评审前,现场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项目实施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小组成员为5人及其以上奇数组成。

评审小组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对项目招投标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参与竞标单位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在项目招投标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信息。发现竞标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招投标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慎重确定招标方式。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对通过土地竞拍取得的私有开发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做到一视同仁,不讲情面。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严格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对外来单位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挂靠投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

(四)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从招标告知到招投标备案等14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发标会和开标会,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等部门须派人按时参加,认真监督,县重点工程的招投标须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专家评委采取临时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评委评标认真细致,做到客观公正。

(五)严厉打击串标等违法行为。县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对中标企业进行考察,对进场施工人员采取实名制,要求提供劳务合同,对技术人员要求提供技术岗位证书,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帐户转入招标单位帐户。在评标过程中,评委详细审查投标文件,对内容雷同、错误相同的投标书要严格审查,经评委会全体成员讨论确定后,被认为是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_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验收,不予办理相关权属证件。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7篇

关键词:百色;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1 引言

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标制度已经在国内、国际的工程项目当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投标是一种极具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将其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应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不仅能够消除“内定”制度所带来的诸多弊端,让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变得更加公平,也能够有效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同时,还可以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对于市场的有序发展以及防贪污腐化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自《_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实行以来,百色市共有200多项水利水电工程开展了招投标工作,中标价约为26亿元,项目主要涉及城区防洪治涝、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整理、小型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部分电力工程,可以说,招投标工作为百色市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与此同时,招投标工作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 百色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水利工程招投标方式及行政监管缺乏统一规范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实际执行中交叉较多。如:有的招标人因感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没有《招标投标法》规范和严密,在工程建设中更愿意适用《政府采购法》;有的县财政部门往往利用财政部门管理资金拨付的优势,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列入政府采购并核准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的财政部门对业主应当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而以政府采购名义申报项目进行审批,与水利等其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引起监管职能争议。目前,这种情况有蔓延之势。

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府采购法存在法律规范冲突,水利招投标行政监督出现多头监管现象

当前百色市水利工程招投标除执行《_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外,还要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严格执行或服从《_政府采购法》,而各部门基本只从本部门管理角度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因而出现了水利招投标行政监督出现多头监管现象。这种多头监管、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督管理模式,一方面容易导致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相互“打架”,不利于从源头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由于多头监管,对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受理平台,容易造成招标投标当事人投诉举报无所适从,执行中常出现同时多家受理投诉的情况,多家出现不同处理意见的情况,不利于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及时查处;第三是导致招标机构和项目法人的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招标成本不断提升。

对招标人的行政监督缺位,导致招投标制度在部分项目上的执行形同虚设

现行《招标投标法》重程序、轻实体,对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法人的问题在理论上认识不清,给予招标人权利过多过重,忽视了对其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实践中,招标人往往利用法律给予的权力,搞“外招内定”、“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违法操作,有的甚至在招标后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签定“阴阳合同”;有的只拿出项目的一部分招标,其余则直接发包了;有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任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低中高结等,工程结算时普遍超出中标价10%-20%,个别项目甚至超出40%以上,最终使招投标制度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形同虚设。而在这个过程中,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仅参与了其中一个环节的监督,对中标人在招标过程的事前、事后监督都因法律未授权不能使监督到位;既使在招标过程中发现了招标人违法行为,也因缺乏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手段、方式,对发现的问题疏于处理,也未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从而造成了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监督的缺失,纵恿了招标人违法行为的蔓延。

水利工程专业人才较为匮乏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专业性、经济性与事务性都相对较强,对于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的要求也比较高,除了进行相关专业人才的招聘外,百色市于2006年组建了由58名专家组成的水利评标专家库,并在2009年将其纳入百色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尚有待提高,不少专家从未从事过勘测设计、建设管理或工程造价等工作,因而无法完全满足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部分专家甚至存在着滥竽充数的问题,不仅降低了评标质量,也存在着评标错误的隐患。除了专家库成员外,从事水利工程招标的技术、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也非常匮乏,部分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还无法完全胜任水利工程招标要求;部分审计人员不熟悉水利工程技术要求、特点和造价定额,随意降低工程施工预算控制价的现象时有发生。

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足,合同管理工作较难开展

百色市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主要由机构负责,合同管理则是由监理单位进行,这样一来就导致了文件编制和合同管理工作的脱节,不利于保障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由于没有参与招标工作,因此对相关文件与合同并没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只能在工作中一边学习,一边管理,不能很快进入最佳工作状态。招标机构也会因为未能参与合同管理工作而无法对所编制文件进行实践检验,编制水平很难提高。这种情况不仅给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困扰,也对合同变更与索赔的顺利进行形成了阻碍。因而很多工程项目在完成后,合同与招标文件已经出现了很大差异,违反了招标工作的初衷。除此之外,一些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并没有采用规范化的名称或统一编号,技术条款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搬硬套的情况较为突出,由此产生的后期变更极大的增加了合同管理的工作量。

3 如何进一步提高百色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质量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从目前国家的投资政策来看,水利投入方面有发改、扶贫、财政、烟草和水利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方面,有《_招标投标法》、《_采购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在整个招投标工作中,主要涉及投标方、招标方、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等主体,想要保障这些主体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就离不开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所以,监管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因此,各上级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为基层服务的角度出发,做到相互协调、相互沟通,形成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尽可能降低管理工作的环节与成本。同时,注意保障和提升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除了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学习和培训外,还应通过考核、群众评价等方式及时将那些工作态度不认真、以公谋私、道德水平低下、群众反映极大的人员从队伍中清理出去,以保障监管工作的公平性和纯洁性。最后,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加强自律,做到认真工作,努力学习,进而在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

做好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道德培养工作

作为招投标工作规范化的产物,我市的招标公司在近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为招投标工作水平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针对现阶段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足,道德水准低下的问题,上级部门还是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就是要形成严格的招标机构的准入门槛,不仅要对其硬件设施提出要求,还应审查其软件构成情况,例如在选择机构时,必须要求其提交具体班子的实际情况。其次是要坚持持证上岗,以便从源头上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最后就是要形成在岗培训制度,凡是拒绝参加在岗培训的从业人员应吊销其从业资格,以便是队伍素质能够得到持续的保障和提升。另外就是要做好人员的道德记录,将那些存在违规操作、违法办事的从业人员或机构及时清除出去。对于专家库成员,上级部门也应做好相应的培训、学习、教育和管理工作,对于与项目不相应的专家不列入本次抽取对象内,对于那些不能胜任评委工作的评委要及时更换、清理,确保评标专家的公正性。

做到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阶段,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招标文件编制与合同管理分属机构和监理单位进行的制约,二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互脱离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必须要将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与承包合同管理有机的结合到一起。尽管就百色市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想要实现监理单位和招标机构的合并还存在较大困难,不符合本地实际情况,但是让建立工程师所组成的专家组参与到项目招标的全过程中仍是可行的。与此同时,招标机构对于项目造价的控制也可延伸到项目的竣工结算阶段,使其能够参与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中,从而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4 结语

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方式,必然会在未来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虽然此项工作在现阶段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招投标必然会向着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方向迈进,进而为我国水利事业的腾飞做出更大贡献。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8篇

近年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招标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标投标工作全局,准确把握和科学判断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奥运工程、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招标办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抓手,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适时互动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四大平台建设为主线,依靠科学发展的思路、改革创新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他们的经验受到各方关注,被多次推广。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探索与实践。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北京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北京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北京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北京市招标办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 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北京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9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0引言

自从我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对规范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遏制工程项目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市场仍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流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严重,扰乱了工程项目建设市场的秩序。因此,配合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已经成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键,这也是选择优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建设造价投入以及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关键措施。

1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所谓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是招标机构相互之间利用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进行招投标活动,也就是串通招投标行为,从而为三者之中的某一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陪标现象严重。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评标定标之前就确定了标的单位,而其他参与单位只是作为陪标单位,并非法获得一定的陪标费用。此外,部分工程施工竞标单位之间,在投标之前相互串通,共同约定彼此的投标价格,从而确保某一单位中标价格,进而非法获取中标,这种违规陪标是招投标活动中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的行为严重。一些没有相关设计或者是施工资质的单位,为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中标,挂靠到其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这种挂靠投标的行为导致一些没有施工资质或者是施工经验的单位进行项目建设,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也可能直接影响工程施工质量。

(3)违规规避招标行为。部分招标单位为了降低工程项目造价或者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提前串标,采取将工程施工任务非法分解或者是打出合资、外资以及联营等旗号,通过处理导致工程项目建设达不到法定的招投标条件来规避招标活动。

(4)违规设置障碍,明招暗定。一些招标单位为了让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中标,公开上是在工程项目建设市场上进行招投标活动,但是在投标单位的选择上故意增设各种苛刻的条件或者是缩小信息公开的范围,通过排斥大量符合项目施工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保护约定单位中标。

(5)违规设置附加合同。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是投标单位在明面上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但是在签订完招投标合同之后,利用合同中的漏洞,额外签订附加合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造成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6)评标不公正。一些工程项目投标单位为了在项目中中标,通过各种手段与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机构或者是评标委员专家拉关系,以便使这些单位在评标决标中更倾向自己,这些单位在收到了利益之后,违规评标定标,影响了项目的公正公平。

(7)招投标机构行为不规范。一些招投标机构为了拓展市场,完全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为招标单位制定的中标单位提供非法的服务,严重干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与诚实信用。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原因

(1)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存在较多问题。虽然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但是招投标中心依然是处于各类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管理制约之下,这种既是招标人同时又是招投标监管人的体制,势必会造成一些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2)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对于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主要是侧重于形式以及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各种有时效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由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暗地进行,因此监管困难,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3)招投标活动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在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上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协调,同时还存在着操作实施困难的现象,因此也无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系统的控制管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埋下隐患。

3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措施

(1)理顺招投标活动管理体制,创新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对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应该按照区域划分,组织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建设招投标活动管理平台,通过招投标管理平台以及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实现管理资源的整合,同时也可以方便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重点应该在信息的公开、资格的审查、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以及定标等环节,分别结合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制定对策,确保招投标活动运行机制的公开公正。

(2)强化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以及评标环节的管理。为了避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单位应该对投标单位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要确保投标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经验,同时重点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挂靠行为。其次,应该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评标环节作为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环节,对于工程项目的评标可以采取投标价修正法、标底价修正法或者是无标底竞标法等方法评标,通过科学合理的评标,在选择优秀施工队伍的同时,体现出招投标活动合理最低价的原则。

(3)强化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因此应该将强化监督管理作为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措施。首先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单位应该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的及时公开,除了对项目概况进行信息公开之外,对于资格预审条件、开标评标具体环节也同样应该进行公开。其次,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过程应该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招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的中标行为都应该宣布无效,同时应该对违反规定的主要责任主体进行处罚,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监督约束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开展。

(4)规范对于招投标机构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该针对招投标机构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对招投标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于招投标机构违法违规操纵投标企业报价或者是组织串标围标行为的招投标机构,应该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严格审核招投标机构制作的招标公告以及文件,确保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背了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公正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扰乱了统一开放以及竞争有序的工程项目建筑市场。因此,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明确认识到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而通过规范程序管理以及强化过程监督等方式,杜绝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市场的规范化与秩序化。

参考文献:

[1] 朱文喜.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成因分析.工程项目管理.2008(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0篇

1、加强机构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强化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自身建设。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和政务阳光专项活动,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报道,设置投诉电话,明察暗访,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及制度建设等方式,着力提高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依法。

二是严格执行《_招标投标法》、《省实施〈_招标投标法〉办法》和_《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转变职能,努力转换角色,由以往过多地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转变到认真做好事先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促使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两分开,彻底摒弃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强化招标投标过程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

2、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招标机构管理

按照《_办公厅转发_国家计委_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全部进入交易中心,严禁场外交易;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强化招标机构管理,在其招标投标运作过程中,我们全程进行监督,杜绝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越权,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体,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努力促使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3、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我们始终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我们能与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一道,从核准、告知、招标公告、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实行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对于招标投标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依法处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规范招标单位行为,首先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市、县发改委批文、施工图纸等严格核准招标方式,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其次实行告知制度,凡需招标的项目,要求招标单位必须向监察局、检察院实行告知制度,否则,不得进行招标投标下一程序;再次规范招标公告的行为,对招标公告的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要求其在市政府、县政府网站进行,保证投标人方便、快捷获取信息;最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备案。二是规范投标人行为,严格查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非法行为,对上述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限制其进入我县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资格;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合同主体双方行为,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各项费用尤其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到位。

4、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为切实将《招标投标法》宣传好,一是将《招标投标法》及《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编印成册,做到每个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人员、招标机构人员人手一册,尤其对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转发;二是组织招标投标人员、招标机构人员、施工企业投标人员及招标专家评委参加省、市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素质,提高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三是组织编写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使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性、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四是实行联动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执法。以县_会开展《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针对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着力查处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或垫资行为,随意设定不合理条件或抬高招投标门槛,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以及规避招标或肢解分包行为;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化,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或泄露标底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全面执行赣建字[2005]5、6号文件精神,对不按上述文件要求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不予备案,并要求其改正直至符合要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社会热点问题、敏感话题,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以及部门配套的有关招标投标文件规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1、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目前,招标投标各监管机构对场内以及程序性监督十分到位,但对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2、阴阳合同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合同履行监管难度大。少数业主压低压价,施工单位恶性竞争,导致建设单位不按中标造价签定施工合同,上报备案机关的合同与实行履行的施工合同不一致,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阴阳合同现象较为普遍。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1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是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的保障,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施工的资金投入,提高工程的效率,保障工程的质量。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势在必行,可以完善建设市场机制,对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使用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只有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才能够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序展开,完善建设市场的秩序。

1 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原则

建设工程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应具备透明公开性的原则,工作中的每个部分都必须公开,要求招投标工作必须依托法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法律程序以及签订的合同条款记录在公共平台上,使招投标工作具有标准性以及规范性,对项目的建设开展做好数据统计,有利于大众监督。招投标工作应具有竞争公开的原则,避免不公正的竞争,其也是保证建设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保证竞争的公正能够提供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的积极性,能够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以及技术要素等。招投标管理的参与者都应该明确平等公正的意识,使招投标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在签订之前的前提条件,也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重的是一盒具有竞争性的合同,招标单位应以节约成本实现最大化经济效益为目标,规范建设工程,要求禁止低价竞标。然而投标人追求用最低成本来完成符合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项目任务来完成工程建设,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招投标实质上就是满足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利益需求,但需要法律制度上的制约,但在实际上的招投标过程中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能采取投标保证资金来对投标方进行约束,确定中标者后保证资金需要如实退给全部投标方。因此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需掌握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要点

(一)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

合同管理与招投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因此需要将合同管理人员与招投标人员紧密协调起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到招投标工作中,全面了解招投标文件,另外招投标人员也应积极协助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协助合同管理人员更好的了解项目流程,弥补专业上的不足。合同管理人员参与到招投标中,为合同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便于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招投标人员应定期对合同条款进行监督,使合同条款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建设项目能够严格按照合同进行,为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性依据。

(二)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

将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好,为招投标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于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秉承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确保招投标管理机制可以更加规范性以及科学性。加强监督管理,具备监督管理的理念,对投招标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统计,确保工程的正常展开;成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审查机制,确保招标者的资质,制定规范的合同文件,规范招投标的程序;加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投资建设,明确部门的岗位职责以及职能,对工程的内部也应加强管理,规范内部招投标工作的环境,避免出现虚假招投标。合同管理部门需要积极配合招投标项目的工作,要求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内容,按照项目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对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强化双方之间的合同意识。还应监督合同的履约程度,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来实现招投标工作的目标,对合同进行履约检查,在每次的检查过程中做好统计记录,生成评价文本,为后续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合同条款的签订

合同条款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关键因素,必须具备合同规范的意识,按照标准来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科学性以及真实性,成立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条款加强管理,认真核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的及时进行修改,在合同签订结束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做好跟踪工作,确保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以某个建设工程为例,合同中应具备中标价格的内容,工程造价应选择固定价款的制定,在结算的过程中不可一味的按照图纸结算,确保工程的有序开展。

(四)提高合同管理意识,推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人员的职责意识,建设工程中在签订合同时应规范流程,依据相应的标准进行签订,不得采用口头的形式,应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双方各持一份,在施工前就要确保合同的制定,不得在施工阶段或者施工结束后签订,必须规范合同管理制度的签订,防止出现虚假招投标及违法的行为。参考优秀的合同示范文本,借鉴其他工程优秀的合同文本,积极推行示范合同文本,对工程建设带来促进作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对合同条款的相关负责人、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流程等都应建立起档案;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具体环节都要进行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意识不断加强,才能够保证建设工程稳定运行。

(五)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建设工程应认识到培养人才的重要性,加大人才的投入力度,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学习,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能力,应确保人员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来提高人员的实践能力,并且确保培训保持长期性,在对人员培训后,需对人员进行考核,根据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人员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保证人员持证上岗,在工作人员上岗后,为人员实行激励机制与惩罚措施,提高人员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律内容知识的培养,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纠纷现象的情况,不断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为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做准备。只有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的提高,才能够制定出规范的合同文本,使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展。

3 结语

招投标文件与项目合同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在建设招投标中具有很大的恶意以,对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需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将两者有效的协调起来,才可以实现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管理一体化。应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完善招投标机制,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提高合同管理意识,推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进展。

参考文献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2篇

摘要:阐述招投标的原则、方式、方法,并结合工程管理实践,指出了高校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加大管理力度。

关键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方式方法

工程项目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重点是对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建设合同的订立绝大多数是通过招标与投标来完成的。

因此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工程合同管理就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维系为建设一个工程项目的多个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一个体系。

其目的就是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监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看着食疗治糖尿病。

促进建筑事业的健康发展。

伴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已成为依法治理建设事业,加强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法律保障和重要工具。

在建筑市场中,为维护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发丞包交易行为,遏制发承包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保证交易活动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高校资金投入而产生的最大效益。

1.高校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建筑领域的规则

招投标活动首先要遵循《_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就是按照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公开招投标,全部招标过程---从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抄,公开发售招标文件,公开开标,中标后公布招标结果,都是公开进行的。

公平,意味着在招标的全部过程中,高校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因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公正,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所有的投标人一视同仁,严守法定的评标原则和统一的衡量标准,保证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高校、投标人在平等的法律地位基础上,维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在招投标过程中,高校、投标人必须采取诚实可信的合作态度,不能采取欺诈行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学会合同。

2.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人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的方式。

高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属社会投资并管理(如学生公寓)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国家基建拨款、预算资金结转自筹基建、银行贷款,均属于公开招标内容,因此,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招标的方法,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是指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高校的招标办是专门负责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基建处是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

并且具有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同时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这样的高校具备了自行招标的能力,因此,为减少委托代理费用,节省高校有限的建设资金,应采取自行招标方法。

否则,必须采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方法,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3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首先发布招标公告

对投标资格的预审及标书的发售

完善组织管理机构,组成评标委员会

开标要公开

高校指定评标委员会一名专家为负责人,具体组织开标等工作。

首先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地点,将招标人密封的标书打开,分发给评标专家;然后请各投标人当众宣读标书,并对相关问题给予承诺或解释,最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宣布标底,招标工作进入评标阶段。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3篇

摘要: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公平、有序进行,就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为确保建筑合同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约束性,就要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国内建筑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无疑是更加规范化、公平化和国际化的。

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平稳而有效地处理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就成了当务之急。

本文讨论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分析了合同管理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并对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做出分析以及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家都能认同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

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还存在这一些问题。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

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决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

从_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2.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工程建设的“四项制度”真正推行开来,各地在“四制”方面的探索实践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发现了很多问题。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分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的掌控不力直接影响合同文件的质量。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不高,对当前不断推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合同管理知识的了解掌握不够, 难以胜任项目法人的职责要求,影响对工程建设过程各阶段的管理。

项目法人制是“四项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项目法人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勘察、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由他们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

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会直接影响招标文件的质量,致使合同条款不准确、不合理、不全面,影响今后合同管理。

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

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

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目前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其实是一种很难达到公平、择优目的的评标方法。

这种评标方法只看经济标得分,技术标只作为合格性审查,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各方主体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

综合评分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使企业过分注重经济标的制作而忽视技术标的质量,引起投标者恶性竞争,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最终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

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是要约邀请方向投标方提出的具备主要条件的合同草案,通过学习和深入理解招投标文件,可以对签订工程合同的要求及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具体条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筑市场还是卖方市场,业主为用较小的投资换来最大的经济利益,势必在招标文件中反映出代表自己意志,因此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对提高投标人的合同风险防范能力是相当重要的。

招投标阶段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1)市场开发阶段通过市场调查收集工程招标信息,在综合分析工程的特点、自己的实力、承包市场的外部环境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后选择自己的投标方向。

(2)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配合参加较大工程的开标和现场勘察,在开标会上,各投标企业要宣读投标书,发包方要宣布标价等,

这些内容中有许多都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使合同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参加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是因为在合同中有诸多条款是涉及到施工现场条件的,合同管理部门掌握一些现场情况,有助于调解合同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起到协调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作用。

(3)评标和决标阶段业主通过评审委员会初步评选出最有可能被接受的几家承包商,以个别邀请的方式要求承包商进行澄清和答辩,最终选定中标者。

收到中标函后双方还要进行合同签订前的谈判,这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之前所有谈判所取得的成果将形成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并最终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4.结语

做好前期的合同管理工作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是有力保障。

项目经理应该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合同管理部组织结构,并与其它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为合同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进行系统地分析,对于合同中的风险分析要由多方面专业的协作配合,并制定可行有效的风险分担方案。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两者密切配合,对管理好建筑市场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叶丹峰,郜诗戎.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J].建筑.2004,(6):27

2黄云峰.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施工.2007,(5):378

3刘燕.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2011,(21):169

4程国政.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5成虎,钱昆润.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4篇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

1、交易平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和《通知》的要求,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同一交易场所,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依法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除外)。

2、招标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天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

3、信息采集

根据《通知》要求,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需提前到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备案,投标人需提前到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卡和投标员信息采集。

4、委托招标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同时,招标人也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与招标人属于委托关系,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的应当签订招标委托合同。

5、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到深圳,招标人可以参照《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结合物业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项目需求书、投标人须知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包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方式及招标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包括招标项目需求及投标文件格式两大部分,其中招标项目需求又包括项目概况、物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物业服务标准及要求、建筑物功能简介、主要设备设施介绍、物业管理有关说明、付款方式、投标价格及物业服务支出(成本)等内容;投标文件格式则指出投标文件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和投标须知两部分,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汇总了何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无效或废标的情形;投标须知是对招标活动的详细说明,特别是明确了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方法。第四部分为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招标活动备案

根据《实施若干规定》和《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填写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表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备案表、招标文件、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招标委托合同及其他材料。

7、招标信息登记

建设单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后,应持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备案表》、招标文件、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招标委托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信息登记。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实施阶段

1、招标公告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在交易中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招标公告,且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

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到交易中心提供报名资料,领取报名回执。投标报名条件中有业绩要求需招标人审查的,投标申请人需先到招标人处接受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报名。不能报名的情形包括:有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不能参加同一物业项目报名;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受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报名;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调价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资格预审文件应独立包装,并进行密封。招标人经审查后,如有不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到交易中心办理合格投标申请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到交易中心申请召开招标会事宜,并在招标会上发售招标文件。发售的招标文件必须与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致。公开招标的物业项目,自招标文件发生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采用抽签定标法的除外。

3、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物业项目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回应。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人情况介绍;5.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项目业绩表;6.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员简历表;7.投标保函(若招标人设有);8.物业管理投标承认书;9.投标报价一览表;10.物业服务支出(成本)构成明细报价表;11.物业管理方案及相关服务计划;1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者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不予接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深圳,投标人应当在截标当日到交易中心提交投标文件,并领取回执;召开抽签定标会的,投标人应在抽签会开始时间前直接到抽签会议室提交投标文件并签到。

5、开标和评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开标应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一般应包括:①招标人当众宣布开标纪律、招标人参会人员的名单,公布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②公布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人名单,并将其投标文件原封不动地退回;③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在场所有投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共同见证;④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若招标人设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提交情况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⑤招标人应把开标过程记录在《开标情况记录表》,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在《开标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的,视为同意开标程序和结果。

(2)评标

①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于开标当天到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②评标方法

招标人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采用定性评审法时,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向招标人推荐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是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打分,并按汇总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③评标过程

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下列情形的,初步评审不通过,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标处理:物业服务费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是有效的;投标保函(若招标人设有)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函、物业管理投标承诺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初步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详细评审。有下列情形的,详细评审不通过,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情形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进行调整,投标人不接受调整方式的,或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的;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技术(资信)标及商务标的评审后,可以根据投标人的投标书中涉及的内容,现场设置有针对性的答辩问题。答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评标委员会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后,出具评估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均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6、定标

(1)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定标方法

票决定标法,即在采用定性评审法时,定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综合评估法,即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序确定中标人。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抽签定标法,即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3)票决定标法的规则

投票规则:每一张选票,都是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的一个排列,该排列明确了先后顺序,即第一名、第二名……排列最后的为最后一名。计算规则:比较每个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在一对一比较中的取胜次数,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胜出。投标人一对一比较的计算规则:假设两个投标人是A和B,那么把所有的选票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把A排在B前面的,第二类是把B排在A前面的。如果第一类的选票数量多,那么为A胜,B负,记A取胜一次;如果第二类的选票数量多,那么为A负,B胜,记B取胜一次。

7、发放/接受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中标候选人公示满3个工作日,且未受到投诉,中标人可以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及备案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控制措施

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工程建设经济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加强工程价格管理是确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地位,培育合格的建筑市场主体,增强企业改革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一、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

1、我国仍在实施定额计价模式

我国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上建立起来的定额计价,至今仍然被沿用。然而这种计价方式,却忽略了现代企业经济地位的独立,国家相关单位参与到管理过程中,直接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例如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根本无法适应市场上工程招投标的报价标准,从而导致建筑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力,对企业的实际造价也无法真实的展现出来。由于我国在工程的造价管理上起步较晚,所以现在我国的建筑企业中,很少由企业定额的方式存在,给企业的自主定价模式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定额计价开始向清单计价模式转换之时,依然有很多企业在依托于地区行业的定额预算来开展工程造价工作。在工程招投标造价之时,无法让企业形成竞争效果。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市场经济的招投标计价的模式

对建设市场的价格浮动详情及时捕捉,是业主、承包商保持绝对竞争优势和控制投资,以及获取利益的关键所在。工程招投标是以招标的控制价、中标价、投标报价等为重要依据。现在我国正在实施以清单计价的形式。在相关的规范中,表示要将清单计价项目的范围最大限度扩大,只要是国家项目,都必须以此种方式制定招标的控制价。

3、工程招投标的工程计价

工程招投标实施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该要对招标的控制价进行计算。在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以地区行业定额为主,在招标中制定控制价。有些工程在设计进行到初步阶段就开始实施招标工作,以概算为工程招标的控制价,很容易对某些费用上造成遗漏,但其概算定额必须要有效,并准确。

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措施

1、 实行限额设计

对于工程项目而言,设计、物资采购及施工管理是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好坏的三大要素。设计作为首要因素对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及造价高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价格形成的初始阶段,在设计过程中主要体现的是投资机会多、金额较大,但代价相对较小。而且会以建设周期、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回报率及项目寿命长短等形式体现出来。受我国传统体制的影响,工程设计的完成需要建筑、结构设计人员统一完成,在实际工程设计过程中,往往注重工程设计的使用功能,从而忽视其经济效益。所以,在设计过程初期,就应让造价工程师参与其中来完善各个阶段的工程设计,在保证能够获得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对工程设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与了解。

此外, 在设计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投资限额的数值设定,设计师可以充分发挥其设计才能,选择合理的设计方式对其方案加以设计,通过经济手段来将其呈现,但所有的一切设计活动必须控制在投资限额的规定范围内, 这样才能合理的对其工程造价进行管理。若在设计过程中,忽视投资限额的设定,就会导致设计方案与工程造价不符,超出限额,影响其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依据实际工程设计可以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深度及工程数量进行很好的掌控,这样能够做到控制招投标的价格。

2、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整个项目工程价格控制的核心,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参与项目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做到准确完整、科学合理,切实保证工程量计算的规范化。在工程量清单实际编制过程中,应要求投标单位审查工程量清单,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避免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标甚至废标现象的发生。另外,还应尽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较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以增强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价格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工程招投标不仅仅与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文本管理有关,更决定了其定价。所以,在进行招投标预算时必须准确的对其进行报价,同时还要获悉相关竞争的报价情况,这样才能进行合理竞标报价。在完成招投标以后,要通过合同形式将其完整的规范化,然后依据现有的合同控制工程价格及其预算,防止在工程造价过程中出现超出预算的情况。

支付条款、合同价款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工程合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获得工程招投标合同以后,就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有所掌握及了解,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建设进度等。在某些建设工程项目中相关负责人往往忽视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在不了解其合同管理内容的前提下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预算或是设计概算,进而导致投资效率与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不符,且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严重时将给国家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为了避免此等情况的出现,必须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及重视。

4、改进物资采购管理制度,逐步与市场接轨

物资采购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从某种角度而言,材料费占其70%左右。所以,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必须对物资采购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管理,结合市场实际需求价格的有效机制进行有效的运行,以便更好的推动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的合理招投标及竞争等活动。

5、工程索赔管理

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理赔方式,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种索赔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有效的加强其工程索赔管理,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及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与设计变更不符的情况,设计任意变更、工程量超出合理范围等因素的发生都将产生其索赔。所以,在整个招投标工程项目过程中,要明确严格索赔机制。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针对招投标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每个细节的造价及预算都要结合实际招投标现状进行合理分析与总结,掌握规律及重点,这样不仅仅可以提高竞标的竞争力,还能有效的对其管理,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金苹,赵树军,刘林. 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及价格控制[J]. 科技致富向导. 2013(20)

[2]张镇森,王孟钧,陆洋,刘慧. 建筑招投标价格博弈与市场均衡[J]. 铁道科学与工程学报. 2012(0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6篇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_招标投标法》、《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比选规定执行。

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

(十)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日内抄送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但该工程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严格招标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三)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审查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十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范本另行制定。

(十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七)规范招标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机构。省外招标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实行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机构的从业证书。

(十八)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提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实行按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确定。

(十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鼓励推行电子招标,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投标等文件无纸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二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一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二十三)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_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

(二十四)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五)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六)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二十七)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二十八)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十九)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_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和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_纪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一)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_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和“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1—3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三十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三十三)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各级招监委牵头,相关招监委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7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_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_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_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_《关于_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8篇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

招投标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优点,是长期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成熟交易方式,是有效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的重要手段,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降本增效,防止不正当竞争。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起步晚,在理论和技术上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许多矛盾和不规范之处,提高工程招投标管理水平,实现招投标管理规范化是现阶段专家研究的课题方向。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标方利用不正当手段中标

现社会上普遍存在一些投标方贿赂招标方管理人员的现象,甚至这种现象越演越烈,很多投标方投机取巧,只想着靠走后门等捷径拉拢招标方,而不是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另外,还存在一些低资质的企业支付给高资质企业一些报酬,从而假借其资质参加招标,或者串通其它企业,通过其它企业恶意抬价来使自身达到中标的目的,这种情况在现在的招投标活动中也比较常见。

(二)招投标过程缺少监督管理

虽然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规范,但是实际中很多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以情代法和以权代法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等情况,一些本来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没有开展,这都是招投标过程中缺少监管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后果,导致了我国近些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三)缺少资格预审环节

通过近几年的调查研究表明,很多招标活动缺少对投标方的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完全走形式主义,这一块缺少了一套完整健全的机制,缺乏有效性,审查过程过于粗放,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手段,最终造成了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投标方中标,从而严重的影响了工程项目质量。

二、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审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认真进行标前审查。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应该早审查,从源头上进行监管。招投标的工作范围不仅包括场内交易,还应该加强对投标前的审查工作及标后的跟踪监管工作。为此,招投标管理工作应深入工程各类审查工作中,完善标后跟踪与管理工作。

2.严格拟定合同计价方式。合同计价方式灵活多样,需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合同计价方式,使得招投标工作变得高效。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多的合同计价方式有固定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和酬金合同等,具体使用哪种计价方式应根据工程情况而定,在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合同计价方式。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过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评判的依据,也是投标方制定和规划招标文件的参考标准及签订合同的依据。因此,应依据相关规定,规范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严格认真的执行相关标准,完善各个细节,使招标文件规范、科学、合理。

(二)做好标后跟踪管理,确保合同得到履行

1.强化标后管理措施。招标完成后,投标人只是完成了阶段性工作,还应加强标后施工过程的监管工作,防止施工方不按工程图纸施工,为了节省成本,擅自更改施工作业流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验收施工质量,强化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

2.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明确了投标方在工程施工中的任务及细节性事务。投标方制定投标报价和编制底标都是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并且以此签订合同,制定工程计划,完善工程细节,办理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可以影响工程建设成效,决定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

3.定期检查合同履行状况。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合同履行状况,通过多种方法,全面地检查工程施工状况,检查施工工程进度、设备状况、工程质量、有无工程变跟及支付款项情况等,检查招投标是否有规避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督项目部成员责任落实情况及工作执行情况。

(三)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

招标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加强管理。首先要提高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力度,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使招标机构向市场化运作转变。应从管理企业事务、等级评价及考核、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企业诚信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及监管意识,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其次,招标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通过深入了解招标相关法律来规范招标活动,配备高素质专业人才来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招标活动。

(四)增强企业诚实守信理念

企业只有坚守诚信才能长盛不衰,必须要在企业内部打造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树立企业精神,将诚信呈现在每个细节上,增加员工的诚实守信的意识。企业建立诚信首先要坚持诚信经营,定期自查,严格自律。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诚信奖惩机制,来鼓励诚实守信行为,有制度来保障诚信体系的建立,依据不守信行为的严重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性失信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严重的失信行为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进行惩罚,以引起整个市场的重视。

三、结束语

工程招标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的违规行为,影响建筑行业市场正健康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管理流程,通过量化评价指标、提升招标文件的管理力度、加强资格后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招标机构审查,同时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招投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参考文献:

[1]许佳.浅议工程招投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A].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14(5).

[2]王欢.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中国招标,2012(24).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19篇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工程项目合同的依据是以招投标的文件内容为主,而招投标的文件内容又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说明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先有招投标活动,再有项目合同的制定与管理,也就是说,招投标活动不仅是发生在合同管理之前,也是合同签订前必要的步骤,更是合同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1]。同时,无论是投标方还是招标方,都想以最低的成本来获取最高的效益,因此,双方均对具有竞争性的条款极为看重。可以说,招投标活动不仅是一次市场交易,更是一场关于利益的博弈。另外,招标、投标及合同三者的关系极为密切,且极具逻辑性(只有在招投标文件得到有效的整合与规范之后,才能产生合同);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只有双方达成了统一意见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承诺,而是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其内容的制定与相关的明细也是参照了相关法律内容才得以规范化,因此,双方的合理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合同管理是具有全面性的系统化管理活动,也是一个确定、运行、解除合同关系等活动的动态过程。因此,需要相关管理人员与机构的共同参与,并在此过程中积极运用科学、正确、合理的方式进行有效管理,从而促使预期合同与自己的意愿达成一致结果。

二、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关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已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并加以重视,且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业进行了规整,也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但有调查结果显示,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仍旧存在一系列问题[2],如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机制不够完善、招标文件内容达不到规范化的标准、招标与工程合同的管理相背离等,具体如下:1.招投标的相关机制不够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阶段已经逐渐形成了招标投标流程的监控、工程合同的登记与备案等完整性制度,且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制止,从而对招投标合法行为的规范化产生了积极性的影响。但经过调查发现,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违规现象,如虚假招标、不科学评标、规避招标等,不仅为后续合同义务与责任的履行埋下了众多隐患,严重的还会引发各种法律纠纷事件,继而给招标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2.招标文件内容达不到规范化的标准。招标机构主要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的编制工作,但部分招标对建设项目的技术与相关内容并不了解,因此,在文件编制的时候,常常出现文件内容过于简单、内容的深度不够等情况,进而给招标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带来一定的困难。另外,我们并不能保证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具备较丰富的管理工程合同经验,也不能保证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都很熟悉,因此,当招标机构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容易由于自身原因而给建设工程合同的更改与索赔造成巨大的风险。3.招标与工程合同的管理相互脱离。由于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有效地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因此容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以及信息传递不完全或不流畅等情况。例如,招标负责人在其招标的文件中并未详细地对合同内的相关条例进行全面的描述,进而致使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出现双方难以协调的情况。又例如,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价格与工程的质量及施工期限等均未制定统一标准,进而容易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频现,而情况严重的,还可能会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配套体系。首先,应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文件体系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协调,促使其内容更加规范化,且必须保证文件内容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机制能合理、正常的运行。同时,还需完善符合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文件,防止政出多门或政策不一的现象[3]。其次,需清晰招投标的概念与内涵以及实践的细则,并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提高招标投标的可操作性,防止出现漏洞与分歧,进而促使招投标过程能更加具体化与科学化。另外,还可借助网络科技的优势,大力推广以电子网络为载体的招标投标平台,从而实现实时监管与后续检查的有效监督,进而避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关于招投标的信用评价制度,贯彻落实相关违法记录的公告机制,严厉打击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法现象,并完善相关投诉制度,尽早发现关于违规违法的线索,进而促使招投标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内容的规范化。投标结果与招标文件编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编制能力的高低有莫大的关系,例如,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编制能力较高,则投标的结果就越好,反之则越差。因此,必须对招标的文件编制工作及其编制的内容质量加以重视。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应包含投资方的相关资格证明,竣工、交货的具体时间以及技术的要求与规格等,且必须有章可循,详细说明招标方的价格与其价格计算的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开标的时候必须当众进行,防止暗箱操作。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互配合。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相互作用、相互依托的关系,因此,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需积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审查会签活动,及时掌握关于合同条款的相关资料,进而促使合同的操作性更强,并有利于施工合同的相关管理与审查。同时,招标负责人还需在合同审查的时候对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相关影响因素及信息进行适当的提示与交底,进而避免招标的目的不能得到很好实现的情况。另外,招标负责人还需做好招标目的相关回访工作,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为下次的招投标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设工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是为了能更好地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而招标与投标的活动过程是否成功,直接影响施工合同质量的好坏。因此,必须对招标与投标阶段的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加以重视[4]。另外,还需直面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积极采取一些可行性措施进行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工程项目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之间一体化运作体系的形成。

参考文献:

[1]於超.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及解决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23):292.

[2]胡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科技资讯,2014,(28):104.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概论 第2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招投标制度与合同管理的应用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促进了建筑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受到发展时间的限制,我国建筑招投标实施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

1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积极意义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其一,规范市场体系。我国传统的建筑交易方式为任务分配形式,这种方式会导致工程造价出现严重的偏差,并且缺乏灵活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已经无法适应越来越开放的市场环境。而招投标制度在建筑行业的使用,构建了一套适应市场的交易体系,实现了建筑工程的商品化。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工程造价更加的科学、合理。此外,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可以对建筑工程的实施进行更加高效的监管。其二,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在建筑行业采用招投标制度可以使得市场竞争机制更加规范,对建筑企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为了中标,建筑承包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技术以及工程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良性的竞争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更新换代以及先进设备的研发,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同时,招标单位可以选择更加优秀的中标企业,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2)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不仅仅限于工程准备阶段,还要将之贯穿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之中。此外,加强合同管理可以促进合同的严格落实,对合同中的所有内容进行科学的管理,还要针对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合同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筑工程的合同就是针对工程中的各项事物而订制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工程的管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工程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建筑工程来说至关重要。

2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措施

建筑行业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虽然我国制定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市场进行规范,但是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工作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将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几点措施以供参考。

(1)构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

想要构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必须要实现管理与监督的分离,对权力合理的分化,针对不同的分工建立相应的主管部门。例如,招投标管理办负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同时还要设置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办事机构。各个部门相互独立,隔绝一切利益关系。此外,还要加强招投标中心的公平性,通过区域融合以及行业融合实现统一。特殊情况下,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可以将相关部门进行合并或是细化职能部门。

(2)建立投标组织机构

在投标机构的基础上,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的投标机构,掌握一定的投标技巧。在构建投标组织机构时一定要进行精确的分工并明确相关权责,促进各部门之间的良好配合。建立投标组织机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获得项目,因此其构成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水平,从而促进企业的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为了对投标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投标企业要重视标书的编制工作。在编制标书之前,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的了解分析,牢固的掌握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图纸设计以及工程量清单,对相关合同的条款进行细致的阅读,充分了解招投标双方的责任以及义务。此外还要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的勘察,全面的了解现场的各项情况。之后将所有因素综合考量,开展标书的编制工作,确保标书的质量。此外,投标企业不得为了提升中标几率,采用非法的手段进行竞争。在进行工程报价时,投标企业可以结合市场的情况综合考量其中的利弊,进行科学的预测,增加中标机会。

(3)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程量风险以及合同风险。这些风险与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合同管理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通过科学的分析以及预测才能实现有效的防范。因此,想要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必须认真的研读招标文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合理的工程报价。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制定应对的措施,避免出现严重得到经济损失。

(4)加强过程管理

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合同的管理,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工作,保障业务较好的完成。此外,对评标环节进行严格的规范,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工作,提升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的方面,要积极的进行探索钻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有效的提升管理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薛文爱.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10):389.

[2]易玲.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探讨[J].安徽建筑,2014,(6):184-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