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实用8篇)

时间:2023-12-02 15:23:45 作者:admin

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 第1篇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此,多数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证明责任倒置。在此类案件中,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需要,规定由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一方不能用充分的证据说明其超出合法收人的那部分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法院即可推定那些财产是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

但须注意,在此类案件中,控方并非完全不承担证明责任,对基础事实,即被告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人并且数额巨大的事实,必须承担证明责任。一旦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即转到被告人身上,被告人有义务说明其超出合法收人的那部分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 第2篇

应当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案件类型的不同,以及证明黄任主体、证明对象的不同区分不同的证明标准,构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

另外,随着研究的深入,诉法学界还普遍认识到,针对不同种类的刑事案件,不同的证明责任主体、不同的证明对象,同样需要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例如,对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予区分,前者应当高于后者;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而辩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则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对实体性事实证明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对程序性事项证明则应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等。

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 第3篇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国家专门机关通过证据使得犯罪行为人认罪伏法,尤其是在被告人拒绝供述的情况下。

对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那么依据人权保障“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无罪判决。

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 第4篇

【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三、非法排除证据规则与其它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本身刑事诉讼法运行理念对于证据排除的规则,这种理念当然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其它证据规则是证据法对于证据适用的规定,分为调整证据证明能力的规则和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 第5篇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排出的范围主要由两大类:

(1)针对侵犯人权的证据予以排除

收集证据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针对侵犯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证据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而不能的,应予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限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是诉讼法下保障人权的合理价值追求。

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 第6篇

在当代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过程发现与运用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与查证属实的环节主要是审判活动,更为严格意义上是法庭调查环节。这种法庭调查发现证据的模式与大陆法系是一致的,它不同于英美法系通过交叉讯问机制来发现证据,实际上中国大陆的刑事审判也部分采纳了交叉讯问方式,只不过将其作为一种法庭辩论环节质证的方式而不是法庭调查环节发现证据的制度,诚然这与不同法系背后刑事诉讼法整体制度的差异相关联。

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 第7篇

关于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 推定导致证明责任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 推定导致证明责任倒置。

根据前述关于证明责任转移与倒置的区分,推定所导致的应是证明责任的倒置,即对推定事实实行“主张者不举证,否认者举证”。但这种倒置是需要前提的,即主张推定的一方对基础事实完成了证明, 并且对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提出了异议。在此前提下,对于推定的结论事实,提出主张的一方不再承担证明责任,而由提出异议的对方承担证明推定事实不成立的责任,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而非证明责任转移。因为,证明责任转移的基本特征是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而在推定情形下,对推定的结论事实实行的是“主张者不举证,否认者举证”,这是证明责任倒置的典型特征。

证据与证明的运用方法 第8篇

民事证据,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民事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

-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

-关联性:证据资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合法性:形式和内容合法+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合法

A.书证(内容)

指以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载体形式无关。

B.物证(物理属性)

指以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提交规则:

1.动产:提交原物;原物不宜搬移或不宜保存,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其他替代品→提供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查验

2.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的影响资料→提供后,有必要时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查验。

书证和物证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在同一案件中因为待证事实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C.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带、X光片(相比书证,载体更高级)

D.电子数据

指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