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最新4篇)

时间:2023-12-21 15:41:51 作者:admin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 第1篇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 第2篇

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

5、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做到: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用原话记录,以准确表达陈述人言词的原意,禁止诱导性询问。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对书证不得涂改,对特定物的物证不得以同类物来代替。要求证人所言是其亲眼所见所闻,而非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 第3篇

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上文先是阐述了证据三性的含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接着阐述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含义。由此可知,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这三个词,虽然有着不同的概念,却在实际操作中互相影响,也缺一不可。所有,大家打官司的时候,要收集足够充分有效的证据,这样上诉成功的几率才会大大增加。如果您在这方面有需要,建议去律图网站找律师帮助。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 第4篇

证据“三性”和“两力”作为不同的审查证据方式,二者存在若干差异,导致二者关系复杂。但是,证据“三性”和“两力”的目标相一致,均为筛选出能够作为认定裁判事实依据的证据。这为厘清二者关系奠定了基础。通过解读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知证据“三性”可进一步解析出若干个要素,从而与证据能力、证明力相对应。证据关联性有无对应着证据能力,而关联性大小或程度则对应证明力。证据真实性中的载体真实受客观性保障规则规制,属于证据能力问题,而证据真实性中的证据事实真实则需分情况讨论。如果涉及到新《刑诉法解释》借鉴的证明政策规则,属于证据能力范畴;如果未涉及,则属于证明力范畴。证据的合法性仅与证据能力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六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 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3页。

[3] 纪格飞:《对“证据属性”在证据制度中基础性地位的质疑》,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4] 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6页。

[5] 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6页。

[6] 许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7] 吴洪淇:《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8]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9]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页。

[10] 何家弘:《证据_能之探讨——兼与陈瑞华教授商榷》,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11] 陈瑞华:《关于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

[12] 何家弘、姚永吉:《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13] 陈光中:《证据法学(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页。

[14] 新《刑诉法解释》第82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第98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第108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第139条第二款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15] 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6页。

[16] 陈瑞华:《关于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

[17] 纵博、马静华:《论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18] 吴洪淇:《阐释与理论:英美证据法研究传统的二元格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19] 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1页。

[20] 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9页。

[21] 郑飞:《证据属性层次论》,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